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服务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和集体。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优秀志愿者”。总队每年开展优秀志愿者评比活动,评选的标准以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志愿者服务工时为基础,结合志愿者在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据实进行考核和评选,每次评选出5-10名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一星级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三)“二星级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四)“三星级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五)“四星级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六)“五星级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七)“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八)“优秀志愿团体”,表彰奖励对象为在各类志愿服务和宣传无偿献血活动中表现突出、参与性强、志愿服务意识积极、受志愿服务对象认可及获得相关部门肯定的优秀志愿团体。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
第七条 海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志愿者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第八条
海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表彰:
(一)“优秀志愿者”奖;
(二)“优秀志愿团体”奖。
(三)“无偿献血星级志愿者”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
身荣誉”奖。
第九条 对达到国家志愿服务奖项标准者,由总队统计逐级申报表彰奖励。
第十条 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团队和星级志愿者每年表彰一次。
第十一条 “星级志愿者荣誉证书”、
“星级志愿者服务卡”、“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和“优秀志愿团体荣誉证书”的授予,由总队上报海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制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海南地区志愿服务后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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