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办法

阅读: 2865

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无偿献血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的身份优势,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和《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和规章,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总队由海南省血液中心批准成立并命名,是由海南省血液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志愿工作组织。

第三条  总队由无偿献血者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

第四条  总队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以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提倡和发扬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志愿者

承认本管理办法的无偿献血者及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需注册,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并按计划接受初级培训。

第五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无偿献血或热心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各界爱心人士;

(二)具有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者,不具完全法人行为者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活动;

(三)有较充足的时间参加无偿献血宣传服务活动;

(四)自愿接受无偿献血宣传服务志愿者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具有为无偿献血工作宣传服务的能力;自愿无偿付出个人资源,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及志愿服务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   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二)   有权参加总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

训交流;

(三)   有权对总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意见、建

议和批评;

(四)   有权参加总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第七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总队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总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公益理念及总队宗旨,维护无偿献血志愿者及总队的形象和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志愿服务能力;

(五)在率先进行定期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献血救人、无损健康”和“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的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参与无偿献血;

(六)参与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七)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八)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统一的志愿者服装,佩戴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注意个人及团队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第八条  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如欲离队,应写书面离队申请由其本人递交或请他人转交到总队办公室。总队办公室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队干部研究,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及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总队内设办公室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大队。

第十一条  队干部的聘任和考评:

(一)总队设总队长一名,副总队长若干名;

(二)总队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员由主管部门直接选聘;

(三)各大队设大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大队长由主管部门直接选聘,副队长采取自荐、推荐和竞选的方式产生;

(四)大队下属的每支中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人员由志愿者推选产生;

(五)总队队干部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六)队干部考评:总队每年对队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考评。考评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层次。由总队办公室组织志愿者代表,对队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队干部换届选聘的重要参与依据。

(七)授予荣誉:对卸任或辞职的队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酌情授予顾问、荣誉顾问、荣誉队长和荣誉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逐级备案。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一般情况下,每位队干部每月应参加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爱心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在献血点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周到的服务,指导填写征询表、维持献血秩序、分发献血纪念品等;

(二)宣传推广。深入学校、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无偿献血知识及政策的招募宣讲;策划组织宣传活动,招募团体单位参与无偿献血;

(三)自愿献血。主动或响应血液需求呼吁,自愿参加全血及成分血捐献。

第十三条  志愿者到献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报办公室进行排班备案,或由办公室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分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研究讨论、参观交流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献血志愿者的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献血志愿者注册或到献血点参加志愿服务前,必须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形式的初级培训和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现场实习。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工时记录包括献血志愿者的社会服务、献血点志愿服务和集体活动等。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总队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报海南省无偿献血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达到上级各种奖项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奖励。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生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七)“优秀志愿者”。总队每年开展优秀志愿者评比活动,评选的标准以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志愿者服务工时为基础,结合志愿者在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据实进行考核和评选,每次评选出5-10名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优秀志愿团体”,表彰奖励对象为在各类志愿服务和宣传无偿献血活动中表现突出、参与性强、志愿服务意识积极、受志愿服务对象认可及获得相关部门肯定的优秀志愿团体。

第十七条  对表现优异的离队注册志愿者,酌情授予荣誉队员等称号。

第十八条  志愿者有违法倾向或损害志愿者及总队形象的行为,总队给予警告和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总队将适时取消其服务资格,直至注销其注册志愿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海南省血液中心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办法 下载
阅读:2865

0

分享:
扫一扫 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