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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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时管理办法

 

为加强献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及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统计,促进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优质高效,推动海南无偿献血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根据《海南省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位献血志愿者在各志愿者队伍的安排下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  排班时,应尽可能的根据献血志愿者个人特长的优势安排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安排采供血专业岗位(仅限于采供血机构的在岗人员),采供血专业岗位的志愿服务,由采供血机构相应部门负责排班;献血志愿服务岗位,由各志愿者队伍负责排班。

第三条  献血志愿者每次参加志愿服务到达服务现场时,服务前先向献血点医护人员报到,并主动在《志愿者服务登记表》上签到,服务结束时由志愿者本人和献血点医护人员在《志愿者服务登记表》上记录并签字。

第四条  志愿服务工时以连续服务时间计算,凡因故离开服务现场超过30分钟者,均需重新登记签名,另计服务工时。

第五条  对组织集体献血和志愿者自行安排的献血宣传等活动的志愿服务的工时记录,按实际工作时间记录工时,但需有认定或证明人签字,并报总队办公室登记。

第六条  总队办公室要定期根据登记簿的记录统计汇总的数据输入电脑中,并以纸制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保管存档。

第七条  血液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志愿者服务登记表》签名不能随便应付了事。

第八条  志愿服务不能追求攀比工时而忽视了服务质量和效果,记录服务工时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服务工时。

第九条  志愿服务工时每年1231日止统计计算,由总队办公室公布工时明细。

第十条  血液中心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要互相配合和理解,共同做好志愿无偿献血的宣传、招募和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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