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2009年县级医院输血科(血库)督导检查方案
一、督导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级血站实验室进行全面督导检查。
二、督导内容
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县级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础设施建设、《县级血库人员应知应会一百问答》、血液安全知识的掌握和人员培训等(督导检查表及《县级血库人员应知应会一百问答》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二)地市级卫生局组织或委托中心血站对辖区内县医院输血科或血库(检验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督导检查。
(三)各省(区、市)应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并将督导总结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送卫生部医政司。总结应包括现状、工作成绩及有效经验、血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四、督导经费
督导经费从2008年或2009年艾滋病防治项目血液质量安全资金中的“临床医务人员合理用血培训”部分列支。用于督导人员的交通、食宿、通讯和劳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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