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等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献血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的血液禁止买卖的规定。
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提供的,这种行为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而不是具有买卖关系的经济行为,在无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在献血法实施后,随着科学合理用血、成份输血的推行。可能会有部分血液成份剩余,在确保临床用血的前提下,血站可以将剩余的血液成份特别是分离的血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血液主管司局批准调配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但不得以此营利。
根据法律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实行分别管理,临床用血不得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血浆站严禁采集全血,严禁将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应用于临床;除供血者提供的血液分别为有偿和无偿的区别外,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的方式及供应渠道都有所不同,临床用血不得出售给单采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实行分别管理的重要环节。
《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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