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主体不同
1.血站
《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
二、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单位性质不同
1.血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指出: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的血液和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用途不同
1.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指出: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其采集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血浆提供给生产企业生产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等使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四、发放的证件不同
1.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指出:“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2.单采血浆站
《单采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
1.血站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根据献血次数可享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铜奖等表彰奖励以及各地不同的奖励政策。
2.单采血浆站
六、是否享受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政策
1.血站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第十二条
在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经济特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的,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献血总量一千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总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可以免费使用合计不超过一千毫升的血量。
2.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供浆者没有享受采浆后用血费用减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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