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献血工作方面的职责,对规范采供血秩序、保障献血和临床用血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献血保障激励措施,针对我省献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条例》实施6年,政府职能进一步强化,献血者优待政策得到落实,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向好向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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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献血者提供“三免”优待
《条例》规定,在本经济特区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经济特区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目前,全省符合“三免”优待人员共有 11648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29家旅游景区、16市县公交线路为符合条件的献血者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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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
《条例》规定,在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经济特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目前,我省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保障范围扩大至16类人群范围:本省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非本省的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海南用血享有优先用血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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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放宽献血年龄
《条例》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条例》实施至今,我省共有 4926名60岁以上爱心人士参与献血,他们用实际行动证明了“献血与与健康相关,与年龄无关”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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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的采供血环境
《条例》规定,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禁止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的,不得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信息通报相关征信机构。
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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